第180章 这首歌要卖出一个好价钱(3 / 4)
作品:《震惊!四十才发现自己是天籁之音》那就是利用和大赛组委会的协议里的那条充满博弈意味的条款,尽量延迟版权转让的时机。
这个条款是这样的:
当某首歌试听数超过一万次时,组委会必须提起对这首歌的版权购买述求。
此时的版权购买价格是五千元。
而歌曲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卖,或是不卖。
而当歌曲的试听数每增加一万次的时候,组委会的收购价格将提升一万元,但也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买或是不买。
此时歌手,也即是指版权的拥有方便也可以以这个价格主动出售给组委会,如果在发起出售邀约后被组委会拒绝购买,则此歌曲便可以出售给任意的第三方。
当试听量达到50万次时,每一万次的试听量增加会使组委会购买的价格上升两万元。
试听次数在100万以上时,会直接触发歌手签约机会,歌手可以选择直接向组委会出售歌曲,或是和向他发出橄榄枝的音乐公司进行签约,然后在签约完成后由公司的专人负责和组委会进行版权出售的谈判。
此时很容易谈出一个天价来,而歌手本人也会成为一名正式的签约歌手,从而达成人生职业的飞跃。
聪明的人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,这其实是大赛组委会和歌曲版权拥有方的一个博弈。
当歌曲知名度升高时,歌曲版权价格升高。
但当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,组委会便拥有了可以不买的权利。
这主要是防止版权所有者进行恶意刷票的行为。
一般来说,每个注册听众一首歌可以试听3次,那么一万次也就是3333到1万位听众听过了这首歌。
这个时候,这首歌的经济价值就已经展现了出来,属于是“的确会有人愿意为之付费”的有价值歌曲。
这个时候官方购买下来,自然就是有利可图。
这里面就分为了几种不同心态的参赛选手。
第一类:
有着刷票行为,或是对自己的歌曲信心没那么足的版权拥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