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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三百零四章 司法改革章程(2 / 5)

作品:《山沟皇帝

此事从头到尾,实际上李轩没有公开说过哪怕一句司法改革的话,顶多就是召见臣子的时候,暗示了少许的内容,公开的表态只有三个字:“知道了”

就是这么三个字,却是推动了整个大唐帝国统一华夏之后,最大的一次司法改革!

大唐帝国成立以来,在早期,也就是安建时期以及黄竹山时期,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完善的司法制度的。

是李轩建立了九部制后,才是搞出来了督察院,不过那个时候督察院属于九部之一,后来统一之前,李轩再一次对官制进行调整,把督察院独立了出来,并成立了大法院,随后又是在内阁成立了全新的法务部。

由此是初步构成了大唐王朝的司法体系。

但是这种司法体系,和普通的行政机构牵连太大,其中最为主要缘故就是,虽然巡警、督查、法院这三大机构的人员调动表面上自成体系。

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,这三个机构的官员是相互调动的,同时也会从其他部门调动官员进入上述机构工作。

尤其是巡警和督察院以及法务部等机构,其官员的相互流动是非常大的。

同时还有一点,那就是双重领导制度,地方上的巡抚、知府等一把手,是对辖区内的督察院、法院、巡警等机构拥有权力权的。

这一点,和税部那边差别几大!

税部虽然看似挂名在内阁里,属于内阁各部的一个部门,但其独立性却是非常高的,税部官员只在税部内部流转,除了当年税部改革,其下属的金融司等机构被划分出来,然后归属财务部的时候,海关独立出来,成为单独的海关总局,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税部官员脱离税部体系,然后进入普通行政体系外。

很少有人能够脱离税部然后进入行政部门工作。

当然了,陈立夫这种的特殊人不算在内,他当年从税部脱离,被调任到兴泉府担任知府,那是属于简在帝心,李轩亲自吩咐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