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99章嚣张的债务人(2 / 3)
作品:《仕途红人》这笔款项,大抵相当许之前为李亚华代付的债务。
看似荒唐之事,却由海元县法院到东华市中院,再到省高院,三级法院有着几乎一致的认定:李亚华无法证实这些债务的发生过程。
正如许军波呈堂所证,东华市天兴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,在银行信用度极高,无需以高额利息进行民间贷款,况且30笔共计3200万元不通过银行转账,而是现金往来,不符合集团公司的业务习惯和管理规范。
此外,许军波出示了东华市天兴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授信合同、企业信用等,以证明诉争借款期间公司自有资金、信贷资金相当充裕。
除此,三级法院还认为,在东华市天兴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上述30笔借款的前提下,李亚华并不能提供每笔汇款或借据凭证;借据上的公章与至和科技的公章不符。
不过,许军波以李亚华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借条为由,向东华市海元县公安分局报案。法院亦曾寄望警方出面查实,但警方并未立案。
本案开始以李亚华撤诉而终,相隔不久,他又重新举诉,直到二度进入省高法院,后被驳回,并裁定由李亚华承担30万元的二审费用。
官司伊始,许军波才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。在疲于应付李亚华的缠诉同时,也开启了反诉之路。
针对3000万元的担保债务,许军波按法院立案标准进行了拆分,其中2000万元进入省高级法院,1000万元放在东华市中级法院。
东华市中级法院判定李亚华归还许军波1000万元本金及100万余元利息与罚息。如未在约定时间偿还,需加倍罚息。
曲江省高级法院针对另外2000万元债务纠纷判决,李亚华名下的海元腾飞市政在十日内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180万元。
李亚华逐一上诉,且每一次诉求并不相同,几乎将案由与程序用到极致。
即便由法院针对前述30笔借款的判决落定,李亚华仍不死心,以不服判决为由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,后者出具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。
最后,在申请监督过程中,李亚华竟然主张诉争借款由合作协议转化而来,该主张实质上否认了诉争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。